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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太陽能產品出口 需填報生產地

作者: | 發(fā)布日期: 2016 年 01 月 22 日 12:07 | 分類: 產業(yè)資訊

自2月1日起,凡是從臺灣出口的太陽能電池、組件等產品,無論是從保稅倉庫、物流中心或工廠業(yè)者出口者,臺灣財政部明令需填報生產國別與生產地,避免假產證問題引發(fā)爭端。

近年來,部分臺灣廠商透過假產證的方式協助中國轉銷太陽能電池、組件產品,以臺灣關稅出口到歐盟,進而使臺灣廠商卷入歐盟對中國的雙反措施。在2015年,歐盟對臺灣太陽能廠商發(fā)起反規(guī)避調查;經歐盟實地訪查后,有21家臺廠于12月獲宣布排除在反規(guī)避范圍內,不受影響。

為避免類似問題繼續(xù)發(fā)生,同時配合經濟部國貿局的控管措施,財政部預定從今年2月起,凡是從臺灣出口到國外的貨物,包含太陽能電池與組件等四類貨品在內,都需填報原生產地。若是從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存儲轉口的貨物,亦不得進行加工作業(yè),需加注原生產地訊息轉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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